预拌混凝土企业经营风险防范与法律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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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预拌混凝土企业经营风险防范与法律提示

作   者: 黄清林,胡晋晓

黄清林1,胡晋晓2


(1. 嘉兴市鼎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浙江嘉兴  314002;


2、中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混凝土构件厂,浙江  嘉兴   314000)




[摘   要]本文从法律角度针对混凝土企业在合同签订与履行过程经常容易疏忽的问题加以提醒,避免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造成更大的损失,进一步规范企业内部管理,降低经营风险。


[关键词]混凝土企业;经营风险防范;法律提示




    目前预拌混凝土行业市场产能严重过剩,管理比较差,从业人员素质不高,导致混凝土企业管理漏洞百出,造成混凝土企业应收账款大、风险高。为了帮助预拌混凝土企业获得更加安全稳定的发展,预防和降低混凝土企业经营与管理中的法律风险,笔者结合近期在企业调研中所了解的情况,针对普遍存在的问题通过案例进行归纳与汇总,供混凝土企业经营者们参考。
1订立合同时的注意事项




1.1  签署完备的书面合同


    市场的瞬息万变导致少数企业经营者违背诚信原则,利用合同手续上的欠缺逃避违约责任。为规避合同风险,完备的书面合同对于保证交易安全十分重要。混凝土企业与客户签署一式多份的书面合同(一般是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保持多份合同内容的完全一致并妥善保存。在签署多页合同时必须加盖骑缝章,并在紧邻合同书最末一行文字签字盖章,以防客户以换页、添加等方法改变合同内容。有部分企业业务人员碍于情面与关系,在合同签订时马虎了事,放松对合同的警惕性,在发现问题时后悔不已。


    例 1、某混凝土公司业务经理李某与施工项目经理张某签订合同,由于是老朋友了,在口头上达成协议后,李某让张某起草一份合同,自己盖章后拿了一份复印件,原件留在张某处。后来张某累计欠款越来越多,也不履行合同,李某所在的公司在多次交涉无效的情况下,把张某告上法院,在法院里李某才知道当初的合同被张某修改过,而且自己只有复印件,最后李某被判败诉。


1.2  妥善保管合同相关证明及各种原始资料


    在市场及各种原材料价格起伏波动比较大时,经双方协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变更合同内容,包括数量、价款、交货、付款期限等现象较多,但为了避免纷争,须妥善保管以下资料:送货凭证、收货记录、对账单、调价确认函等。


    例 2、某混凝土公司内部管理混乱,业务员工作马虎,每月的对账单经双方确认好后就往汽车后备厢里丢,也不及时上交公司存档。有一家施工单位竣工后,迟迟不履行合同,企业无奈只好委托律师起诉对方违约,当律师要求出示与该企业交易的各种资料时,业务员才想起找每月的对账单,但由于相隔时间太长,洗车时被清理,已找不到了,这给律师举证带来麻烦。


1.3  完善企业的公章保管、使用制度


    加强与完善企业公章保管、使用的制度,杜绝企业部分员工利用职务之便,做出可能严重危及企业利益的行为。


    例 3、某混凝土公司办公室人员杜某,利用职务之便,将企业的公章以企业名义担保给自己办了两张信用卡,杜某离职后,其个人消费的信用卡 10 多万元无法支付,也不知去向,银行要求混凝土企业承担杜某透支消费的费用。


1.4  细化业务人员的签约授权范围


    业务人员对外签约时需要授权。企业在有关介绍信、授权委托书、合同等文件上应尽可能明确详细地列举授权范围,以避免不必要的争议。业务完成后尽快收回尚未使用的介绍信、授权委托书、合同等文件,以免业务人员私自以公司名义去牟取私利。


    例 4、某企业的业务员李某在生活上喜欢大肆挥霍,贪图享乐,仗着自己是企业老板的亲戚,多次使用企业的委托书在社会上高息借款达 200 多万,后无力偿还,东窗事发后离家出走,企业无奈只好先帮忙垫付了李某的借款。


1.5  应及时通知客户相关业务人员的离职情况


    业务人员离开企业时,应在与其办理交接手续的同时,及时向该业务人员负责联系的客户发出书面通知,告知客户业务人员离职情况,减少企业不必要的损失。


    例 5、某混凝土企业业务员离职后,继续以公司名义去对账收款,收到款后不交到企业,自己拿来赌博,后被公安机关抓获。企业与相关的客户对账之后才发现,该业务员早就在挪用公款,在离职时也没有安排交接对账,业务员利用企业管理上的漏洞,自己继续收款挪用,到案发时挪用公款 400 多万。


1.6   “订金”、“保证金”不等于 “定金”


    在签订合同时可能为了确保合同履行而要求对方交付定金,由于“定金”具有特定法律含义,务必注明“定金”字样。如果使用了“订金”、“保证金”等字样并且在合同中没有明确表述“一旦对方违约将不予返还、一旦对方违约将双倍返还”的内容,法院则无法将其视为定金看待。


    例 6、某混凝土企业和某建筑企业在商谈业务中商定建筑企业先支付混凝土企业定金,建筑企业违约无权收回定金,混凝土企业违约双倍返回定金。但双方在签署合同时将“定金”写成了“订金”,并且没有将“双倍返还”等内容写进合同。签约后不久建筑企业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订金,但混凝土企业不同意返还,双方协商不成,建筑企业起诉至法院,经法院审理认为订金不同于定金,订金仅具有预付款性质,不适用定金罚则,故判决支持建筑企业的诉请。


1.7  抵押担保请办理登记


    在业务上需要对方提供抵押担保的,建议在签署抵押合同时立即与客户到有关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例 7、某混凝土企业向某建筑公司供应混凝土,供应不久即出现建筑公司付款不及时的问题,混凝土企业遂即停供。建筑公司为解决混凝土供应问题,提出将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抵押给混凝土企业,并要求欠款供应,混凝土企业同意欠款供应,但双方未去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后两公司发生货款纠纷,混凝土企业向法院起诉要求建筑公司付清所有货款,并提出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但法院审理认为,房地产抵押必须办理抵押登记,不登记抵押权不成立,故混凝土企业不享有对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


1.8  质押担保请确保交付质物


    业务需要对方提供质押担保的,在签署合同时应立即与客户办理质押担保物或者权利凭证的交接手续。仅仅签署质押合同而没有实际占有质押物的,法院将无法保护实现质押权的请求。


    例 8、某建筑公司拖欠混凝土企业货款,双方签署质押合同,将建筑公司的一辆奥迪车质押给混凝土企业。当天建筑公司将该车的权属证书交给了混凝土企业,但车辆未实际交付。不久混凝土企业起诉至法院要求建筑公司付清货款,并提出对质物享有优先受偿权。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虽已签订质押合同,但质押物未实际移交,故质押未成立,混凝土企业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2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2.1  按约履行合同义务


    企业和客户之间订立的合同如果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情形,即为受法律保护的有效合同,双方有义务严格遵循约定,履行合同。


    例 9、某混凝土企业与某建筑公司签订混凝土定购合同,合同签订后不久,混凝土企业发生股权变更和企业名称变更,此时混凝土企业不能以股权、企业名称发生变更为由不履行合同,仍需按原合同全面履行。


2.2  积极寻求利益最大化的纠纷解决方法


    经济形势的变化往往导致货物市场价格发生剧烈波动。一旦出现这种状况,建议不要轻易选择主动违约、解除合同,应该与客户平等协商、寻找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更有利于减少损失。


    例 10、某建筑公司与某混凝土企业签订混凝土定购合同,履行合同不久,原材料价格上涨,已经影响到混凝土企业的经济效益。混凝土企业想上调价格,但建筑公司不同意,混凝土企业欲通过诉讼途径上调价格,但向律师咨询后得知,目前原材料上涨的幅度未达到法律上可以变更合同的条件。后经当地混凝土协会出面多次协调,最终将价格调整至双方都能接受的。


2.3  尽量通过银行结算


    在确定付款方式时,无论是付款方还是收款方,除了金额较小的交易外,应尽量通过银行结算,因为现金结算可能会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在收取承兑汇票时,要仔细核对出票银行,上家的签字盖章是否清晰,否则要出示证明等。


    例 11、某建筑公司向某混凝土企业交付了一张金额为100 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作为货款,后混凝土企业财务通过银行查询发现该承兑汇票已被挂失,混凝土企业及时将承兑汇票退还给建筑公司,并办理相关财务手续,避免了经济损失。


2.4  注意及时验收货物、提出异议


    采购原材料是混凝土企业经营的日常业务,要注意及时验收,核对数量,明确价格。


    例 12、某混凝土企业采购的砂石为包方量行为,该企业没有及时按月、按季度来确认数量和价格,付款为预支形式,拖过 3 年,该混凝土企业要转让了,材料供应商因为数量和价格与混凝土企业对簿公堂。材料供应商对 3 年来出具的配合比产生质疑,认为石子用量少,砂子比例大于石子很多,争议大,法院到目前还没有判决。


2.5  适当行使不安抗辩权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或者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等行为,要及时通知对方中止履行合同约定,应当先履行的义务,等待对方提供适当担保。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可以解除合同。


    例 13、2012 年 1 月 10 日,某建筑公司与某混凝土企业签订混凝土定购合同,合同约定从 2012 年 3 月 1 日起,该混凝土企业向建筑公司供应混凝土。2012 年 2 月下旬,该混凝土企业得知建筑公司有转移资产的情形,并且建筑公司已身负巨额债务,已被多个债权人起诉至法院。混凝土企业遂向建筑公司发出中止履行合同通知,要求建筑公司于收到通知30 日内提供足额担保,否则将解除合同。建筑公司收到通知后,未向混凝土企业提供足额担保,故 30 日后混凝土企业向建筑公司解除了此合同。


2.6  按期提出解除合同的异议


    客户通知解除合同而对方对此存在异议,合同中约定了异议期限,务必在约定期限内向对方以书面方式提出。


    例 14、某建筑公司与某混凝土企业签订混凝土定购合同,合同约定该建筑公司不按约支付货款的,混凝土企业有权解除合同,并且约定了解除合同的异议期为 30 日。签约后,混凝土企业按约供应混凝土,但建筑公司未按约支付货款,混凝土企业遂向建筑公司发了解除合同、支付货款的通知,但建筑公司收到通知后 30 日内未提出异议,就此混凝土企业解除了该合同。 


2.7  履行减损义务


    客户违约,不管是什么理由,都应该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由此产生的合理费用将由违约方承担。


    例 15、某建筑公司向某混凝土企业定购混凝土。建筑公司在建造某工程时,混凝土企业由于设备故障无法供应混凝土,及时向建筑公司告知事由,但是建筑公司消极对待,不向其它企业采购混凝土,而只是一味的催促混凝土企业,最终导致损失扩大,双方对于损失的承担协商不成诉至法院。法院审理认为,建筑公司在得知混凝土企业因设备故障无法供应的情况下,理应寻找其它混凝土企业供应混凝土,现由于建筑公司的消极对待,导致损失的扩大,该建筑公司理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2.8  注意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


    客户拖欠货款现象在混凝土企业经营过程中时有发生,注意法律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一般为两年。


    例 16、某建筑企业拖欠某混凝土企业货款,由于长期合作关系,混凝土企业一直未行使相关权利。在诉讼时效届满前夕,混凝土企业向建筑公司发了一份催款函,使诉讼时效发生中断,诉讼时效重新计算为两年。
3总结




    混凝土行业由于行业的特殊性,面向的客户群体大多数为施工企业下面的项目经理,受大环境影响,建筑业市场比较低靡,因此出现恶性竞争和低价中标的情况,最后影响最大的还是材料供应商,如何保护好混凝土企业的合法权益,让企业能够健康持续发展,关键还是要规范企业内部管理,规避合同风险,当企业利益受损时,必须及时采取措施,运用法律武器保障企业正常运营。




[作者简介]黄清林(1973—),男,江西吉安人,高级研究员,主要从事商品混凝土与混凝土制品企业管理与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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