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 山东省设行政许可前置条件 占压水泥企业资金
作 者: 李兆辉
1月13日,审计署发布2015年11月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政策措施贯彻落实跟踪审计结果。
其中审计发现,山东省将企业预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作为办理行政许可前置条件,且超规定比例将专项资金用于人员经费支出。
审计结果显示,山东省2003年出台的《山东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实施细则》将预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作为建设单位办理规划、施工许可证的前置条件,占压了企业资金。2011年至2014年,山东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支出24 103.8万元,其中人员经费支出11 785.39万元,占48.89%,不符合财政部、原国家经贸委《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2〕23号)“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等生产性开支不得少于当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支出总额90%”的规定。
记者了解到,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是专门用于发展散装水泥事业的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额缴入地方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山东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实施细则》规定,各级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应在当地政务大厅(行政审批服务或建筑工程报建中心设立收费窗口,在建设单位领取规划、施工许可证前,按工程建设的建筑面积或概算水泥用量预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